2004年8月3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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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惨死家门口小区物业要赔偿?
郭志霞

  北京丰台西马小区张先生因妻子惨死家门口,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9万元。因证据不足,日前,丰台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
  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的伤残及其妻子的死亡均由于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造成。西马物业公司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未实施违法加害行为,且诉讼期间,张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保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有关赔偿,可待刑事案件侦破后进行。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诉讼费8170元由其负担。张先生表示“要上诉”。
    
    原告
  物业撤走保安、延误抢救

    开庭时,张先生说,当其与妻子遭到两歹徒乱砍后,“趁机逃脱的保姆跑到楼外警卫室向保安呼救,但是楼外保安已撤,保安室门已上锁,室内空无一人。对面楼内的住户听到了呼喊,打110报警,在巡警赶到现场后保安才骑自行车来到现场”。物业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的安全保卫义务,错误地撤走自己所住小区的门卫,使歹徒毫无阻碍地进入楼内行凶,且使妻子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年仅9岁的儿子失去母亲,造成精神伤害。“西马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先生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9万多元。
        
  被告
  保安尽到了职责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维护公共秩序的主要责任在公安部门,保安主要是起协助作用。保安室无人是因为小区内部保安已撤销。撤走小区内部(张先生所在小区)保安,将保安都调到小区与外界相通的东门和西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小区内的安全。事发时,保安正按照值勤巡逻的具体措施巡逻,是尽职尽责的。
    
  案件回放
    2001年12月21日,张先生入住丰台区大红门西路35号西马小区A3区,当日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缴纳管理费610.8元,其中含60元保安费。
    2002年9月16日上午9时左右,张家保姆外出回来,刚打开房门,就被尾随的两个持刀歹徒卡住脖子,两歹徒闯入室内,挥刀向还在睡觉的张先生及其妻子身上猛砍,将张砍倒在室内。张妻跑到楼道里呼救,被歹徒砍倒,后因伤势过重、抢救不及时死亡,张先生经法医鉴定为六级残疾。
    2003年12月16日,丰台法院一审开庭,由于被告拒绝调解,法院宣布择日宣判。(郭志霞)

    相关判例
    1998年4月4日晚,家住深圳市的明某在楼道被犯罪分子绑架杀害。法院判处物业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
    2001年4月15日,关某在望京某小区家中遭歹徒暴力抢劫而死。朝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